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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 年 12 月 31 日)
第8條
前條審查會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會議並為主席。

審查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經其請求,應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