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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 年 12 月 31 日)
第2條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訴願會) 由主任委員召集會 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