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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 年 12 月 31 日)
第14條
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審查會主席、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訴願事件。

四、到會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 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會之人姓名。

五、辯論進行之要領。

以錄音機、錄影機或電腦等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錄影或 電磁紀錄等,應附於言詞辯論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