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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 年 12 月 31 日)
第13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審查 會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會為辯論者外,得於受 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