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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 年 12 月 31 日)
第11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訴願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 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