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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 年 12 月 31 日)
第10條
訴願事件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經審查會決議或依訴願人、參加人 之申請,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或利害關 係人或原處分機關派員於審查會開會時到會陳述意見或列席說明,並作成 紀錄附訴願卷宗。

訴願人或參加人如有三人以上時,其到審查會陳述意見應推派三人以下之 代表人。

前項到會人員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有委任代理人到會者,應提出委任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