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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收到後,由收發人員點收、送由負責分文人員摘由登錄,依業務性質
,分送各單位辦理。
機密文件應即送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或指定之專責人員拆閱,其註明院長、
副院長、秘書長親啟文件,應即分別陳送,不得拆閱。
本院政令之發布、職員之任免、上行公文、訴願決定書及其他重要公文,
以院長名義行文;一般事務性函件,以本院或秘書長或單位名義行文。
機密公文由秘書長核交秘書或主管單位擬辦。
重要文件由各單位主管人員詳細簽註意見,遞陳核奪;如有關涉之重要法
令例案,並須檢卷附陳。
例行公文由各單位擬稿,遞陳核定。
關涉兩單位以上之文稿,由有關單位會同辦理。
本院各種文稿,均依公文程式條例、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機關公
文傳真作業辦法、印信條例、檔案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辦理。承辦及審核
人,並須簽名,凡有時間性案件應隨到隨辦;如內容較繁或查件過多,不
能如限辦竣者,應事前請准延長之。
文稿核定後,送由秘書處文書科繕正、校對,並由校對員加蓋名章。
文件繕校畢,送由監印人員蓋用印章,並由監印人員加蓋名章,登記後,
送由收發人員封發。
文件封發後,由收發人員將原稿及來文依規定辦理歸檔。
文件歸檔後,如需調閱時,應依規定手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