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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處務規程  文書處理 (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33條
文書收到後,由收發人員點收、送由負責分文人員摘由登錄,依業務性質 ,分送各單位辦理。

第34條
機密文件應即送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或指定之專責人員拆閱,其註明院長、 副院長、秘書長親啟文件,應即分別陳送,不得拆閱。

第35條
本院政令之發布、職員之任免、上行公文、訴願決定書及其他重要公文, 以院長名義行文;一般事務性函件,以本院或秘書長或單位名義行文。

第36條
機密公文由秘書長核交秘書或主管單位擬辦。

重要文件由各單位主管人員詳細簽註意見,遞陳核奪;如有關涉之重要法 令例案,並須檢卷附陳。

例行公文由各單位擬稿,遞陳核定。

關涉兩單位以上之文稿,由有關單位會同辦理。

第37條
本院各種文稿,均依公文程式條例、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機關公 文傳真作業辦法、印信條例、檔案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辦理。承辦及審核 人,並須簽名,凡有時間性案件應隨到隨辦;如內容較繁或查件過多,不 能如限辦竣者,應事前請准延長之。

第38條
文稿核定後,送由秘書處文書科繕正、校對,並由校對員加蓋名章。

第39條
文件繕校畢,送由監印人員蓋用印章,並由監印人員加蓋名章,登記後, 送由收發人員封發。

第40條
文件封發後,由收發人員將原稿及來文依規定辦理歸檔。

第41條
文件歸檔後,如需調閱時,應依規定手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