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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 95 年 07 月 20 日)
第2條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之進行應以電腦記錄、列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

一、新成立之法院自成立日起一年內。

二、經國家考試及格分發之新派任書記官自報到日起六個月內。

三、現任書記官於調整職務前未曾使用電腦製作筆錄者,自接辦紀錄業務 日起三個月內。

四、電腦系統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或無電腦設備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經報請首長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