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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 96 年 08 月 13 日)
第6條
當事人繳納費用不足支付,經通知補繳而未補繳,或當事人迄未繳納是項 費用,而行政法院仍認有為當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承辦書記官應 於事件終結後,將承審審判長所酌定之律師報酬費,由科長、法官、審判 長審核,並經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由行政法 院經費內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