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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9條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者,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為訴訟必要 費用之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