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條
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
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
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運
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依實支數計算。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之
第三人,其提出文書之影印、列印費及運送費,亦同。
文書或證據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
,不另徵收費用。
請求交付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
文書、證據或複製非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
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
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
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