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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5條
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 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 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運 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依實支數計算。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之 第三人,其提出文書之影印、列印費及運送費,亦同。

文書或證據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 ,不另徵收費用。

請求交付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 文書、證據或複製非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 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 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 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