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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5-2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四條規定應徵收之費用:

一、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

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五、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