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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4條
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 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翻譯其餘外 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未滿 百字者,按百字計算。

行政法院認無適任之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時,應由當事人自行翻譯後提出 於法院,其翻譯費之計算,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