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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11條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者,其律 師之酬金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為訴訟必要費用之一部,其計算標準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