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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 90 年 05 月 17 日)
第2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其在職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經甄 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訓練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前項訓練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理論課程由司法院舉辦,應 向司法院辦理報到手續;實務課程由司法院委由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 法院為之,應向各該訓練之行政法院辦理報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