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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附則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85條
本院關於律師懲戒之覆審,設置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辦事要點另定之。

第86條
本院關於判例之編輯及裁判書之刊載公報得設置編輯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辦事要點另定之。

第87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 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第87-1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 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第87-2條
最高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第88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