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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76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關於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關於級俸之簽擬,待遇標準之簽訂事項。

四、關於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獎懲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關於退休、保險、撫卹、救濟案件之審擬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福利事業之規劃事項。

八、關於任免、遷調、獎懲、銓敘及考績考成之登記事項。

九、關於各項人事報表之查催審核及編存彙轉事項。

十、關於人事規章刊物之輯錄保管事項。

十一、關於服務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人事事項。

第77條
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78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股 長由佐理人員兼任。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歲計、出納與財物之會計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財務、財物與工作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營繕工程與財物之監標監驗與監盤事項。

五、關於現金、銀行存款與財物之核對事項。

六、關於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七、關於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八、關於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九、關於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其他會計事項。

第79條
會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歲計、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80條
本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 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刑事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二、關於民刑事上訴裁判事件發回訴訟原因及次數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 。

三、關於民刑事法官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

四、關於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五、關於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

六、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關於司法調查統計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其他統計事項。

第81條
統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81-1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 任。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關於本機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八、關於其他政風事項。

第81-2條
政風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82條
本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置設 計師、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處理資訊及有關訓練事項。

第83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 定。

第84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之辦事要點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