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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訴訟文件卷證之處理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54條
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應將收案、結案、收領原本、製作正本及送達發卷 等日期,依次填載於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庭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