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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訴訟文件卷證之處理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52條
民刑事科對於新收案件,應隨時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 要點之規定編號、分案,並於分案前就程序上作初步審查,其毋庸經裁判 終結之案件,應擬具文稿分別送請民一庭或刑一庭庭長核定簽發。

凡卷證齊全之上訴案件,先送民刑事審查庭審查,經審查庭認上訴程序上 合法者,再由民刑事科依分案程序辦理分案,但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在押 、非常上訴及覆判等刑事案件,則逕行依分案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