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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執掌與職責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7條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 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調最高法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 之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法官或候補 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 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