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執掌與職責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5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指導繳納訴訟費。

三、洽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四、答復關於民刑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五、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案件進行情形。

六、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七、洽請閱覽卷宗。

八、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