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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執掌與職責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3條
事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三、關於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四、關於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五、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

六、關於出版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八、關於實物代金及同仁福利事項。

九、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進退、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其他庶務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