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執掌與職責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1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事項。
二、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三、關於施政計劃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四、關於文件之編檔保存事項。
五、關於典守印信及譯電事項。
六、關於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及當事人在途期間之登記及通知事項。
七、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八、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九、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十、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