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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執掌與職責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1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事項。

二、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三、關於施政計劃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四、關於文件之編檔保存事項。

五、關於典守印信及譯電事項。

六、關於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及當事人在途期間之登記及通知事項。

七、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八、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九、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十、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