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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執掌與職責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0條
民事或刑事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訴訟案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關於訴訟案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訴訟案件之分配事項。

八、關於裁判之編號事項。

九、關於不經裁判而終結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其他民事或刑事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事或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定之。

民事或刑事就訴訟案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民一庭或刑一庭庭長之指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