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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民事或刑事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訴訟案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關於訴訟案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訴訟案件之分配事項。
八、關於裁判之編號事項。
九、關於不經裁判而終結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其他民事或刑事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事或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定之。
民事或刑事就訴訟案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民一庭或刑一庭庭長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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