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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執掌與職責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39條
民刑事庭書記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事或刑事科送交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案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分案後案件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七、關於評議案由之登記事項。

八、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及其底卷之編訂事項。

九、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言詞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