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執掌與職責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37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機要事項。

三、所屬各科職員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

五、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六、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七、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八、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九、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十、院長交辦事項。

十一、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