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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執掌與職責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36條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 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民刑事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庭長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