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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其他 ( 101 年 12 月 14 日)
第23條
現職僱用法警之管理,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規定,並準用第二條、第 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第24條
法警職務出缺,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僱用非現職人員 為職務代理人,並得由各機關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甄選:

一、體格條件: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 標準。

二、應試科目: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應試科目 。

法警職務代理人,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 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