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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待遇、退撫 ( 101 年 12 月 14 日)
第19條
法警之俸給,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第20條
法警任職五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年滿六十歲者,應屆齡退休。但擔任法警長或副法警長之職務者之屆齡 退休年齡,應年滿六十二歲。

第21條
法警之退休,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辦 理。

第22條
法警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