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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1 年 12 月 14 日)
第14條
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就所屬法警之工作、生活操守及服務態 度嚴加督導考核,發現獎懲事實,隨時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

第15條
各院檢庭長、法官、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發現法警有廢弛職務或不當行為 時,除糾正外,並得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

前項人員配置之書記官認有前項情形時,亦得報請處理之。

第16條
法警執行職務有特殊功績者,得報請酌發獎品。

第17條
法警之獎懲,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主管機關所定之獎懲規定。

第18條
法警之考績,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