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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服制、訓練 ( 101 年 12 月 14 日)
第11條
法警執行職務,除經長官許可得著便服外,應穿著制服。

前項制服,準用警察服制條例有關規定。

第12條
法警之佩階,依下列規定:

一、法警長佩帶二線一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二星。

二、副法警長佩帶一線四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一星。

三、法警佩帶一線三星。

第13條
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