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105 年 05 月 23 日)
第3條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 ,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審判長為前項許可時,應審酌錄音、錄影目的及對法庭程序進行之影響, 並得徵詢其他在庭之人意見。但有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或其他不適宜情形 者,不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