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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 年 12 月 13 日)
第2條
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訴願會) 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 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