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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 年 12 月 13 日)
第17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 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訴願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 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