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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 年 12 月 13 日)
第11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之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 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