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為辦理案例要旨之編輯及裁判書之刊載公報,得設置編輯委員會;其
辦事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本會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辦理國家賠償事件。
本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本會為使停止辦案委員從事研究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設立研究小組或指定
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委員長指定之。
各科室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委員長核定。但一
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本會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