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委員長 ( 105 年 03 月 14 日)
第11條
委員長綜理本會行政事務,其處理會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 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委員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第12條
委員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會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會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本會庭數之擬議。

四、本會人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七、本會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會人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十三、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四、其他有關會務之處理。

第13條
委員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分別召開委員會議或 行政會議。

第14條
委員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 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委員擔任。

第15條
委員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委員或委員長指定之委員代行其職 務,並陳報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