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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專業法庭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28條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其他法規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 ,得設立專庭或由專人處理之。

第29條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

第29-1條
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 分配各法官辦理。

第30條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