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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92條
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 、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第93條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94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 定。

第95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