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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調查保護室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52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 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組長由少年 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第53條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 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第53-1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組 長之指揮監督。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 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第53-2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少 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第53-3條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 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監督。

第53-4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第53-5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

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第54條
調查保護室之事務分配,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第54-1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 、報結,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 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55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