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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88-1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訓練、業 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 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