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75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 、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 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