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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73條
書記處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行政訴訟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 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 普通庭、簡易庭者,得各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 至三科。

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股得置 股長一人。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科長、股長,由地方法院陳報高等法院轉陳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 記官指派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