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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院長 (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19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 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

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