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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8-2條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 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