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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37條
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 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 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