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民刑事庭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17條
民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其中一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其行政事務 ,應分別互為代理;合議審判審判長由該庭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 長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