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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民刑事庭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16條
民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 議或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