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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民刑事庭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15條
民刑事庭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四、配置本庭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五、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六、發回更審裁判原因之審查。

七、法律問題之研究。

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