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9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四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三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大法官書記處,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九、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