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9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四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三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大法官書記處,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九、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三科辦事。